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气象灾害应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趋势。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