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Chapter 5 气象灾害应急Article 25Amended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避险。当气象灾害可能威胁居民的生命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或者疏散到安全的地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