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