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一)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二)前项规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三)因抵押权实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