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出让地块确定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拟订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出让方案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