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一)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二)前项规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