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