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