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州)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