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