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