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使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与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