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用岛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