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居民海岛,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