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的;(二)超出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的;(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距离不符合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