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施行后,未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或者伪造、变造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材料、资信证明等申请材料骗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非法占用的无居民海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无居民海岛面积应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