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