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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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海洋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使用情况、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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