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因公务、公益服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临时性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获得无居民海岛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临时性使用无居民海岛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
无居民海岛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的申请和批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因救灾、避险等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获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临时性使用批准文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补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