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建筑工程、港口码头、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