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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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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无居民海岛使用涉及建筑工程、港口码头、矿产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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