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抵押、出租、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并向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转让、抵押、出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