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环境容量要求;
(六)使用主体资格要求;
(七)具体项目和使用进度要求;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或者施工过程中可能受损的,具体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