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出让底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