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