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第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或者同一无居民海岛有两个以上相同使用类型的意向用岛单位和个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