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可能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用岛设施和构筑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