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