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