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