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消防信息员、宣传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依托治安、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