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