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