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