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