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