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