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