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