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