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