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