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