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