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