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