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