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