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