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