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