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