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