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